风险投资能力的"自我评估"究竟需要披露什么?

2020-10-22 15:22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214

专业信息披露的程度有多大?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的新规定不再设立股权、房地产投资能力,已经具备了这两种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的能力,有了业务过渡期?新规则如何与现有的保险投资制度相衔接。


10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的通知"("银行保险监管与发展"(2020)45)(以下简称"第45条")后,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由备案制度转变为保险机构自身的评估,需要良好的信息披露。


这一新规定的实施,需要对信息披露相关的配套工作,保险业内人士有一些详细的问题。


券商中国记者从业内了解到,几天前该行业进行了专门培训,监管机构在分析新规定时,对一些行业的不明确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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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作为客户,不需要披露信息,但仍然需要满足相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房地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独立经营或者委托经营各种投资管理业务。


此外,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基金公司等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行业外组织,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45号文件的能力?监管机构表示,第45条主要针对保险机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基金等行业外的相关要求,更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管理措施中的相应要求。


专业信息:报告的细节,披露的简化,披露的最低数量可以是


由于第45条取消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记录,改变对自我评价+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相关的披露信息要求,是目前许多保险企业关注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第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我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有关能力标准的内容。


在涉及到人员资格的情况下,第四十五条规定专业人员的具体资格和工作经验应逐一列出,这使一些保险业人士担心,全面披露专业人员的详细履历将有助于挖掘其他专业人员的简历,不利于团队稳定和业务发展。


目前,情况比业界原先预期的要好。据报道,以后的保险机构只需向保险协会或保险资产管理协会报告一个比较详细的版本,但一旦向外界披露,它们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内容。


他说:"专业人士的对外披露须包括规管规定的内容,例如有关人士的姓名、该职位是否属非全时工作,以及有关的经验及服务年资,以显示有关的规管规定是否符合,而其他更详细的规定则会用作规管机构及相应协会的材料。


业界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是否公开披露整个团队的信息。据了解,在外部披露人员的数量中,只有需要满足披露监管要求的人数。如果公司团队专业人员超过了监管要求,你可以确定是否披露了超过要求的人。


第四十五条还规定,涉及系统建设的,应当逐条列出相应系统的名称和文件的字号。本文所述的系统建设不需要集中在一个系统中,如果有不同的系统,有关系统的内容可以满足要求。


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涉及过程机制的情况下,应明确规定各环节的总体框架、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和负责人信息。"此处所需的分工和负责人信息、相关岗位信息或人事信息可以使用。


他说:"那些已具备申报能力的人士,可在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继续经营,并披露有关情况。


45号文件公布后,保险机构应为披露投资管理能力信息做好准备。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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